在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之际,小编整理了相关税收支持政策,提醒广大纳税人用足用好税收政策,释放战“疫”战斗力。
奋战在抗疫前线的各医疗机构
(一)条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三条第七款)
(二)条件的第三方医疗机构受托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9〕20号)
生产流通各类、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增值税
(一)疫情控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里所称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控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和批发、零售罕见病,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19〕24号)
(五)生产企业自产药的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使用的相同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范围。(财税〔2015〕4号)
(六)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
(七)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12〕75号条)
(八)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经营企业生物制品,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条)
(九)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第二条、第三条)
(十)对卫生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和药械,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发〔2009〕10号第二条)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
生产流通各类、用品和抗疫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所得税
(一)对疫情控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疫情控物资生产企业,较之原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购进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此次新政不再规定设备金额,均允许于税前扣除,尽可能企业资金压力。
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和县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用于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三)外、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款)
(四)外和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财税〔2002〕2号)
(五)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服务,不视同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款)
(六)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的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公众为对象的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视同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根据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财税2016年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视同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条第二款)
为抗击疫情,踊跃捐赠物资、无偿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所得税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县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政策相比之前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力度空前。
一方面,了税前扣除金额的限制,之前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扣除,而新政策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
另一方面,了捐赠渠道的限制,之前规定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县(含县)以上人民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才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而新政策允许直接向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全额在税前扣除。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其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尽可能弥补其因疫情产生的经营损失。
参加疫情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疫工作者和在战“疫”中的每个人
(一)对参加疫情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疫工作者按照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标准包括各规定的补助和奖。
对省及省以上人民规定的对参与疫情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医疗用品和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