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作者:[日照市工商联]
时间:[20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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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控工作,现有关捐赠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县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治任务的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和县以上人民及其部门等,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公益性组织和承担疫情治任务的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