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日照市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激发组织活力的新要求,我会充分利用日照市被民政部确定为“组织建设示范区”的有利契机,积开展“商会建设年”活动,2月份积参与并推动市委、市联合出台《关于推进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3月份研究确定商会建设调研计划,4月份召开商会会长座谈会、开展商会建设相关问题的问卷调查并深入商会一线开展调研活动,5月份参加由市委、市、市人大、市政协等20个部门联合召开的《日照市组织建设示范区深化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掌握了大量的手资料,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现状
截至 2014年4月底,日照市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共120个(其中行业协会商会110个、异地商会10个),在110个行业协会商会中,由市工商联主管的共8个,有9个商会正在办理加入市工商联的相关手续,其余93个由43个市直职能部门主管;在10个异地商会中,由市工商联主管的7个、市贸易办主管的1个、市贸易会主管的1个、市发改委主管的1个。市工商联系统共有4个县工商联(商会)、1个经济开发区工商联(商会)和84个基层商会,其中市、区县工商联直属行业商会、异地商会31个,乡镇(街道)商会53个。经过多年的接力建设,我市工商联系统和商会组织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基本形成了组织健全、运行顺畅、作用良好、服务到位的良好局面。在服务经济发展、发展公益事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作用。但从调研掌握的情况看,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困难和问题也不容忽视。
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商会处境尴尬的问题突出
1.法律法规不健全,权利义务无法界定。关于商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务院颁布的《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地方颁布的规章、政策性文件等,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实体法。《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仅是一个关于团体登记管理方面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对商会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实体规定,造成了在许多领域商会无法可依的窘境,导致商会自身定位不准,开展活动的合法性,商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商会开展工作只能靠经验、凭感觉做事。
2.政策措施不配套,开展工作面临纠结。一是身份上的纠结。由于政策上的原因,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有两种不同的身份,一种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法人单位,主要是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另一种是挂靠在各工商联组织下的商会,主要是乡镇(街道)商会。目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职能部门脱钩,去行政化,实施独立自主办会,由于配套政策措施不明确,加之正处于“断奶期”和探索期,这部分协会商会对身份定位感觉纠结。乡镇(街道)商会身份,它不是团体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乡镇(街道)的职能部门,但又是在乡镇(街道)主导下组建的,乡镇(街道)部分工作人员又在其中兼职,商会要依法自治,实施法人治理,乡镇(街道)商会的改革发展面临着制度和身份上的双重纠结。二是权责交接上的纠结。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提出加强治理,加快实施职能转变。由于法规政策还没有具体明确和协会商会等组织各自的权力边界,向协会商会等组织移交哪些职能?如何移交?如何评判协会商会有接的能力等问题都还没有相关的法规制度,交与不交,接与不接双方都面临纠结。三是想作为与无法作为的纠结。召开商会会长座谈会时,会长们普遍反映,一个商会承载着几十家、上百家会员企业的殷切期望,真想做点实事,有所作为,但由于机制体制不顺畅,想作为无法律、无政策支持、无权力推动;由于商会建设水平低,想作为无能力、无条件、无。部分乡镇(街道)商会反映,他们成为了当地党委、的拐棍,用时抓过来,不用时放一边,一些党委不愿意出面、不好出面解决的问题交由商会处理,不做,党委有期待、有要求;做,会员企业意见很大,商会两面受气。
3.管理体制不完善,发展受到严重制约。目前,我市的120个行业协会商会和53个乡镇(街道)商会,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联等44个单位主管,多头主管导致管理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部分行业协会商会还没有真正实现与行政部门的脱钩,行政化管理的色彩还比较浓;有的协会商会因为当时的政策要求,申请登记时有业务主管单位,而挂靠到个别职能部门之下,相互之间并没有实质性的管理关系;多数协会商会是因为处理业务上的方便,而纳入了对口职能部门的管理,管理的色彩并不浓。这种相对混乱的管理方式,导致协会商会长期处于相对无序的发展环境中,协会商会组织建设不规范,教育引导、业务指导不力,协会商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制约。
(二)商会自身建设薄弱的问题突出
我市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建设整体上水平较低,还不能胜任开展工作的需要。
1.商会经济实力弱。对我市50家乡镇(街道)商会的调查数据显示。一是办公费用少,70的商会在5至10万元之间。经费来源多样,40商会给予了资金支持,63.3商会由会长个人出资,10商会由领导层集体出资,20商会能收取会费。二是办公场所多样。商会出资租用的占8.2,提供的占45.9,会长个人提供的占45.9。三是办公场所面积小,只有1间办公室的占44.7,有2间办公室的占28.9,有3间以上的占26.4。商会都没有自己的会产。由于商会经济实力弱,长期处于无钱办事的困难状态。
2.商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一是对法人治理结构认识偏低。对商会会长、秘书长问卷调查结果如下表
商会秘书长聘用化、职业化人员担任,持证上岗 |
很有必要70.6 |
没必要23.5 |
无所谓5.9 |
贵商会秘书长是由会员企业中的法人选举产生的 |
是76.4 |
不是2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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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商会认为聘用职业化人员担任秘书长对商会的发展和开展业务利 |
是88.2 |
不是5.9 |
不明显5.9 |
贵商会认为由会员企业中的法人选举产生的秘书长便于协调会员之间的工作 |
是52.9 |
不是35.3 |
差不多11.8 |
聘用职业化人员担任秘书长在目前形势下条件是否成熟? |
已成熟41.2 |
不成熟47.1 |
不知道11.7 |
您认为商会的法人代表应由谁担任? |
由会长、理事长兼任70.6 |
会员大会重新推选2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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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商会是否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 |
是64.7 |
还没有5.9 |
完善了一部分29.4 |
贵商会协会对健全商会协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这项工作。 |
已经有些实践41.2 |
感觉无从下手47.1 |
等等看11.7 |
从上表可以看出,商会领导层对实施法人治理认识上还不深刻,有的还不知道如何实施法人治理,商会实施法人治理的能力还不够。二是会议制度执行不到位。大部分商会制订了会议制度并能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议,但在会议组织和对重大问题表决上,在履行程序的细节上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商会制度缺乏可行性或有制度不执行,工作随意性大,没有真正树立起用制度规范商会运行的观念。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调研发现,28的商会没有财务管理制度,46的商会没有印章管理制度,79的商会没有人事管理制度,36的商会没有会费收缴管理制度,少制度的问题突出。四是领导班子公信力不够。有的商会换届选举民主程度不高,没有选举办法或选举办法不规范,人选条件不明确,特别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的产生没有经过民主提名程序,没有进行充分的酝酿和征求意见,影响了商会领导班子的公信力。
3.商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滞后。一是人员少。调研发现,没有成立秘书机构或由会长办公室人员兼职的占29.4。商会秘书机构有1至2人的占23.5;3至4 人的占35.3,有5 人以上的占5.9。由于工作人员少,商会工作开展受到大制约。二是素质低。人员来源渠道多,别人介绍的占23.5(多是退休人员),人才市场招聘的占35.3,网上招聘的占11.8,相关高校引进的占11.8。对口人员少,41.2的商会采取先聘用一部分人,在工作中边学边干边。培训组织不经常, 35.3的商会没有组织过工作人员的培训。由于人员素质低,在联系会员企业、了解企业、贴近企业、服务企业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由于技能不够,工作方法不灵活,导致会员企业不欢迎、不支持、不参与,商会自身也深感费力不讨好,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有些商会尽量少组织活动或停止活动。
(三)商会作用发挥差的问题突出
一是服务水平低。由于受职能、经费、人员结构等制约,商会为会员企业服务的面比较窄,多数商会服务手段不多、载体不够、内容不实,对企业经营发展帮助不大,没有形成有影响的活动,在会员企业转型升、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会员参与度低,企业入会率低。我市按企业会员计算,入会率为16.068;按个人会员计算,入会率为1.82;工商联提供的数据是14.3。商会建设比较好的日本和韩的入会率都很高,其中日本的入会率是85,与之相比,我们差距很大。二是解决问题的能力弱。由于商会解决会员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商会只能做一些协调、沟通等工作,为企业解决具体问题的手段少、能力弱,会员企业的重要决策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仍然依赖于,造成了企业有困难找,商会的作用面临挑战。三是影响力和公信力差。有的地方管得过宽、干预过多,一些本该由商会担负的工作,部门包办代替,商会的作用被弱化,影响力降低。由于受“宁找市长不找市场”等传统思维的影响,一些企业习惯于撇开商会,直接与部门打交道,商会遭遇冷落。有些行业协会商会独立性不够,不能很好地代表企业利益,有的甚至成为部门的附庸,发挥沟通与企业的桥梁,在企业或行业中的公信力爱到质疑。有的行业协会商会内部管理水平不高,自律和他律功能差,在行业和企业中的公信力不够。由于协会商会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行业协会商会在政治和事务中影响力被进一步弱化,没有话语权。四是主动作为不够。调研发现,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自我感觉无行政管理权,又没有海外商会应有的职能,主动作为的意识淡化,导致行业协会商会的功能被进一步削弱,有些协会商会既不服务,又不维权,行内无威信,组织无发展,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
三、建议
(一)加强立法,将行业协会商会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体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立法已成为商会建设的首要、迫切、现实的问题。工商联(商会)恢复工作已经60年,的民间商会、行业协会蓬勃发展,急需法规规范。改革开放、确立主义市场经济也已经33年,各地相继展开了多方面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有许多的经验可以借鉴,立法的条件具备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加强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理清与的权力边界已成为全的改革共识,职能的转变、转移加快推进,作为职能转移承接者的行业协会商会,必将迎来大发展的良机。与的边界要用法律来划定,职能的“交”与“接”也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借改革的东风,应工商界对商会立法期待,顺民营经济对商会立法的意,推动商会立法的时机已成熟。
(二)多管齐下,聚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建设
夯实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建设需要党委、和各界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多法并举,聚力推动方能。一要营造环境。党委要进一步加大对商会发展的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为商会发展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要加大对商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力度,为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和舆论环境。要注重树立和宣传典型,商会的知名度和认同感。要积开展商会问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编写商会发展报告,逐步商会的影响力。二要财税扶持。加强对商会的财政支持。设立商会发展的专项基金,对商会开展的公益性活动提供财政补贴或补助,要着力扶持以中小企业为会员主体的产业聚集区及县域经济中的商会组织,将商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单位,通过商会将扶持资金发放到中小企业。要明确对商会的采购支持。把商会纳入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范围,加大向商会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要实行商会发展的税收。对商会及商会提供服务等收入给予税收;落实对会员企业向商会缴纳会费的,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政策扣除,鼓励企业加入商会,扩大商会的覆盖面;对商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商会用地用房等属于会产的不动产免征物业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要管理。建议党委探索“双重管理、三方负责”的管理体制,实现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工商联、社科联、科协、文联四部门对口业务主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所汲及的产业发展和行业规范的有关事务的业务督导工作新方式。四要加强监管。建议党委、要依法明确商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和监管机关的职责,加强对商会工作的监管,商会各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避免其他弱小的利益集团或是未入会的同行业企业受到压制和伤害,避免行业商会因行业管理职能的不断集中而成为“二”。
(三)发挥作用,让商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锻炼成长
一要还原其本。行业协会商会具有“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三大功能,有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四大职能。各党委顺应时代发展,顺应市场经济的大潮,顺应职能改革的大势,把本应属于商会组织的职能逐步交还给商会组织,还原商会应有的职能。二要积培育。各党委要制定中长期规划,把培育和发展商会组织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积引导,支持发展,尽快建立起一大批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应地方企业发展需要、产业特点、分布合理、覆盖面广的商会组织。三要果断放手。各党委要学习海外商会的管理经验,放手让行业协会商会独立自主地依法开展工作,多扶持、少干预,多监管少直管,海阔随鱼跃,天高任鸟飞,让商会在市场经济的大潮锻炼成长。
下一个:关于制约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问题的调研报告